向投资者提供法律保护明确与功利主义考虑有关
人权类比
在最近的一篇文章(“投资条约仲裁和(新)国家责任法” (2013)24 EJIL 617)和即将发表的章节中,我还讨论了投资法中的类比推理,从不同角度(包括人权法)研究了国家责任法和条约法中的特定案例研究。在我看来,主要的概念性反对意见(这里我引用了该章节的内容,省略了脚注)
人权类比未能捕捉到投资保护制度的结构动态。特别是,,并以此为依据,即诱使 非国 马来西亚 WhatsApp 号码列表 家行为者做出理性选择,参与投资活动,从而受益于保护。从人权法的角度来看,为了从人权保护中受益,人们可能会理性地选择成为人,这种说法显然是荒谬的;相反,在投资保护法中,原告是否、何时以及如何成为投资者是一个重要但概念上并不显眼的司法管辖权问题,在每一项争端中都要勾选。
选择的概念——以及与之类似的基于同意的第三方条约法(而非人权法)——为审查条约法和国家责任的不同方法提供了强有力的分析视角。不太明显的是,人权法和投资法在目的论和结构上的差异对关于主要义务的类比论点提出了类似的挑战,在关于特定规则的比较推理过程中,可以适当地纳入两种制度的特点。欧洲人权法院在尤科斯诉俄罗斯案中的判决可能提供了相反的依据,该判决与去年在Renta 4 诉俄罗斯案中的裁决不同,该裁决参考了更广泛的系统性考虑(、-,一般为 -、-、、-、)。假设Renta 4 案仲裁庭是正确的,那么这些差异最好通过参考范围的差异而非规则内容(分别是征用和财产保护)的差异、《欧洲人权公约》第 18 条规定的故意滥用的特殊法律标准,或者实际上对复杂的事实和法律问题的不同理解来解释(正如CME/Lauder所证明的那样,即使在由同一位律师从相同角度就实际上相同的事实和规则进行辩论的投资仲裁中,也存在这种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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